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666號債權人 許涵琇 債務人 吳榮發 債務人 吳明宗
一、㈠債務人吳榮發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①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明宗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①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③新台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④新台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⑤新台幣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吳榮發、吳明宗並負擔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