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明異議人 林秀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是指檢察官執行刑罰的方法或關於刑罰執行的具體措施有不當或違法的情形,如果是對檢察官據以執行的確定判決不服,就不是聲明異議的範圍。
三、從本件聲明異議狀的記載觀之,本件聲明異議人林秀龍是認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所定的應執行刑過重,希望能從輕量刑,才提出聲明異議,足見本件聲明異議人並非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的方法或措施有何不當,而是對上開判決的實質內容有所不服。但是上開判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於109年6月2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法院的確定判決並非可以聲明異議的對象,故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