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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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3號原告久鼎公害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祥雲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5,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