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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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6號原告廣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黨金泉 原告與被告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05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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