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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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615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於刑事庭中以言詞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零貳佰捌拾貳元,然關於其餘起訴狀應記載之事項均未記載,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於準備書狀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據以支持其論據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