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77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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