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呈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高雄
被   告  柏尚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9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25日下午2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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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7雄簡字第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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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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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0000000│新臺幣│民國96年10月7│自民國96年10月8日起至│
華南商業銀行│32,740元│日/民國96年10│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新興分行││月8日│分之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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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0000000│新臺幣│民國96年11月7│自民國96年11月7日起至│
│華南商業銀行│32,740元│日/民國96年11│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新興分行││月7日│分之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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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0000000│新臺幣│民國96年12月7│自民國96年12月7日起至│
│華南商業銀行│32,740元│日/民國96年12│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新興分行││月7日│分之6計算之利息。│││││
├─────────┼──────┼───────┼───────────┤
│JC0000000│新臺幣│民國97年1月7│自民國97年1月7日起至│
│華南商業銀行│32,740元│日/民國97年1│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新興分行││月7日│分之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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