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漢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23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捌伍玖陸公克)含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含袋毛重叁點零伍公克)含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漢民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章漢民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
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該案查扣之晶體1包(驗前含袋毛重0.867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4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859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查扣之粉末2包(合計驗餘含袋毛重3.05公克,合計驗餘淨重2.55公克,純度56.96%,合計純質淨重
1.45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宜蘭縣政府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8月
5日慈大藥字第108080554號函附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795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769號卷第25至29、191、205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包,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