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73號
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奇選任辯護人鍾年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53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698號),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佳奇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陳佳奇已繳交如附表二、三所示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捌拾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陳佳奇於民國94年12月2日起合格實授擔任錄事職務,並自98年2月2日起至104年8月10日止,接任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總務科贓物庫管理人,負責贓證物之收受、管理、發還、沒收等工作,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依照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之規定,扣押物、沒收物之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應依臺灣高等檢察署編印之「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下稱處理手冊)辦理。詎陳佳奇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明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贓款尚未存入國庫,竟各基於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花蓮縣○○市○○路○○號之花蓮地檢總務科辦公室內,於附表一公文書欄所示之公文書上,蓋印「贓款存入國庫」字樣,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花蓮地檢贓物庫管理之正確性。
二、因扣案之贓款留存於花蓮地檢贓物庫,陳佳奇於102年間某日,至花蓮地檢贓物庫將贓證物裝箱(下稱本案紙箱)後,攜至花蓮地檢總務科辦公室即隨手放置,欲日後再撥空辦理贓證物之處分;然因其子 郭曜維 酒駕受傷,嗣獲緩起訴處分需繳納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及生活其他經濟需求,陳佳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之犯意,於103年6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2月間某日止,在花蓮地檢總務科辦公室內,接續自本案紙箱內取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已扣案,且經檢察官處分應解繳國庫而屬公有財物之贓款,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已扣案,且經檢察官處分應發還或尚未處分而屬其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之贓款,將該等贓款易持有為不法所有,挪為己用予以侵占入己,而未依處理手冊第肆項第一點、第二點之內容,將現金贓證物發還或解繳國庫,合計共侵占80萬1614元。嗣經陳佳奇自首而悉上情。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被告陳佳奇及其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部分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173號卷第74頁、第114頁至第11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94年12月2日起合格實授擔任錄事職務,並自98年2月2日起至104年8月10日止,接任花蓮地檢總務科贓物庫管理人,負責贓證物之收受、管理、發還、沒收等工作,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173號卷第72頁、第113頁),且有公務人員履歷表、花蓮地檢職務說明書、花蓮地檢97年12月24日及104年7月31日署令在卷可佐(見偵2353號卷一第79頁至第101頁、第203頁至第205頁),是被告既經升等合格實授任用,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甚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經花蓮地檢通譯 董治國 清查無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扣案贓款,有其職務報告附卷可查(見他卷第3頁、第149頁至第151頁,偵3698號卷第3頁至第5頁),且有如附表一至三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確有為本案犯行。又被告之子郭曜維於103年3月2日酒駕摔車受傷,其酒駕犯行經花蓮地檢為緩起訴處分等情,則有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165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證(見他卷第145頁至第146頁),亦證被告於103年6月起,因郭曜維之事生有資金需求,進而為本案犯罪事實二之犯行,亦堪認定。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起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1、2、3、6所示之犯行,係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及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之犯意,而以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執掌公文書之方式,侵吞扣案之贓款。惟查:
(一)被告自偵查初始至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其係於103年間因其子酒駕之事,始心生侵占贓款之意;再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記得我是把贓款從金庫拿到樓上,放在我的櫃子後面;新收跑公文時,我會把贓款先放在卷裡面,卷會暫時放在櫃子後面等語(見本院228號卷第100頁至第102頁),且附表二編號28之案件,其裝有贓款之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證物袋及花蓮地檢102年度保管字第153號卷宗,均係於本案紙箱中所查獲,此有花蓮地檢履勘筆錄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29頁),並有扣案之上開卷宗原本為證;就此部分新收、未入贓物庫之卷宗,竟與字贓物庫裝箱取出之本案紙箱放置一起,確實不能排除係被告作業過程中不甚嚴謹,尚未將贓款存入國庫即草率蓋印「贓款存入國庫」之字樣,事後又未將贓款補入國庫,而隨手將贓款、卷宗放置,遲至103年6月起,始為侵占犯行。
(二)況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5之犯行,僅單純公文書登載不實,而未侵吞該部分之贓款,就附表一編號5之部分,尚且於檢察官處分後,以現金繳庫之方式為處分之執行,此則有花蓮地檢經收沒入明細表存卷可查(見偵3698號卷第91頁),如依照追加起訴意旨之認定,附表一編號4、5之犯行,被告同有登載不實事項於執掌公文書之行為,卻無侵占該部分贓款之事實,且附表一各編號之行為時相距非遠,則部分有侵占、部分無侵占之行為模式實有違常情,也無從解釋為何有此差異,毋寧係被告前述之情況,較為合理,故尚難僅憑此部分之贓款未於第一時間存入國庫即認被告於收款時即將贓款侵占入己。
(三)是就附表二編號25至29部分,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於登載公文書時即已侵占入己,應以被告自白之內容為準,認係於103年6月起,方接續侵占之。
五、又起訴書就被告接續侵占贓款之時間認係103年7月起,且未載明迄日,就此部分犯罪時間,經本院於審理時再次向被告確認,被告供稱:是從103年6、7月起,到103年12月為止等語(見本院228號卷第100頁),被告此部分自白並未違反卷內事證所呈之結果,爰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之時間更正、補充如被告所述。
六、末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被告於102年4月23日承辦花檢102年度保管字第180號案件時,自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之警員收取贓款1萬4140元之部分,經核該案扣案之贓款分別為 章淑芳 提出之賭資1萬3900元,抽頭金200元,合計為1萬4100元,追加起訴書所載顯為誤繕,應予更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附表一編號2於同一日、同樣地點,登載不實事項於2份公文書,其行為時間、空間密接,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而評價為一罪。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就附表二之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就附表三之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被告犯罪事實二係持續性在相同地點,自本案紙箱中陸續取走贓款予以侵占入己,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3款之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被告犯罪事實一之6次犯行及犯罪事實二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又本院認定被告為犯罪事實一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時,並未同時侵占該部分之贓款,至被告實際侵占時,該部分贓款(即附表二編號25至29)皆已經檢察官為沒收之處分而屬公有財物,應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故公訴意旨認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之犯行同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罪,容有誤會,且因該部分侵占事實與起訴書所載其餘犯罪事實為一行為,依起訴書所載即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是本院並未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之犯行,於偵查機關具體特定嫌疑人前,即自首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即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全數贓款80萬1614元(計算式:79萬7474元+4140元=80萬1614元),有本院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證(見本院173號卷第33頁,本院228號卷第21頁),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惟核其情節及金額,認不足以免除其刑。至公訴意旨將被告貪污之犯行認定為數罪,而認部分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亦有誤會。
另就犯罪事實一之犯行,並不在被告自首之列,此觀被告偵訊筆錄即明,是就犯罪事實一之部分,並無刑法第62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竟不克盡職責,反而草率行事,明知贓款尚未入國庫,仍先行蓋印,影響公文書登載內容之正確性;遇有經濟困難,不思尋求正當管道救助,竟鋌而走險侵吞公款,時間長達半年,金額高達80餘萬,危害非輕,所為確有不該。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認已有悔意,且公文書登載不實部分,其動機並非意圖紊亂公文書記載內容,而係便宜行事,認惡性非重,兼衡其此前並無刑案紀錄、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手工水餃之販售、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仍須扶養公公等一切情狀(見本院173號卷第16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犯罪事實二之部分,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及審酌其總體法益侵害之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五、至辯護人為被告主張本案應適用刑法第59條之部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時,均未提出被告斯時之經濟如何困窘,以至於不得不挪用贓款之事證,徒憑被告之供述,難以實質認定本案有何情堪憫恕之處。縱認被告所述屬實,其拿取部分贓款,足解燃眉之急後,即應止其行為,然被告卻將本案紙箱視作自己之提款機,缺錢時即從中拿取,前後歷時半年,金額累積高達80餘萬,已難認係一時情急為錢所逼而不得不暫時挪用贓款。且被告行為後,自104年至案件爆發前,4年多之期間,被告均不曾自首或回補缺款,遲至花蓮地檢內部展開調查後,始認紙包不住火而甘願自首,綜合上情,均難認被告行為時有情堪憫恕之處而應適用刑法第59條之情事,故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並不足採。起訴意旨雖就被告起訴書所載犯行具體求刑8年,然起訴書最終認定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涉犯1個侵占公有財物罪、4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財物罪,惟本院認定僅構成1個侵占公有財物罪,評價之基礎事實已然不同,自無從採認檢察官所求之刑度,併此指明。
六、被告本案侵占之贓款均為其犯罪所得,業已繳還,有前述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及花蓮地檢贓證物收款收據在卷可參(見偵2353號卷卷一第224頁,偵3698號卷第78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且均已繳還,毋庸併宣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江昂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亦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附表一:
┌─┬─────┬──────┬──────┬────────────┐│編│起訴書/│││││號│追加起訴書│時間│公文書│證據名稱及出處│││事實編號││││├─┼─────┼──────┼──────┼────────────┤│1│追加起訴書│101年5月29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36│││犯罪事實一│之某時│吉安分局101│98號卷第11頁)│││││年5月18日吉│2.花蓮地檢經收贓證物款明│││││警偵字第1010│細表(見偵3698號卷第20│││││010036號扣押│頁)│││││物品清單│3.案管系統報表查詢紀錄顯││││││示「庫存」(偵3698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2│起訴書附表│102年2月25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23│││三編號1、2│之某時│吉安分局102│53號卷二第393頁、第40│││││年2月25日吉│7頁)│││││警偵字第1020│2.花蓮地檢經收贓證物款明│││││003868號扣押│細表(見他卷第110頁)│││││物品清單;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2年2││││││月22日吉警偵││││││字第00000000││││││72號扣押物品││││││清單││├─┼─────┼──────┼──────┼────────────┤│3│起訴書附表│102年3月28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23│││三編號3│之某時│玉里分局102│53號卷二第429頁)│││││年3月28日玉│2.花蓮地檢經收贓證物款明│││││警刑字第1020│細表(見他卷第111頁)│││││003694號扣押││││││物品清單││││││││├─┼─────┼──────┼──────┼────────────┤│4│追加起訴書│102年4月23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36│││犯罪事實二│之某時│花蓮分局102│98號卷第92頁)│││││年4月21日花│2.花蓮地檢經收贓證物款明│││││市警刑字第10│細表(見偵3698號卷第96│││││00000000號扣│頁)│││││押物品清單││├─┼─────┼──────┼──────┼────────────┤│5│追加起訴書│102年5月8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36│││犯罪事實二│之某時│吉安分局102│98號卷第82頁)│││││年4月17日吉│2.花蓮地檢經收贓證物款明│││││警偵字第1020│細表(見偵3698號卷第86│││││007830號扣押│頁)│││││物品清單│3.經收沒入金明細表(偵36││││││98號卷第91頁)│├─┼─────┼──────┼──────┼────────────┤│6│起訴書附表│102年6月24日│花蓮縣警察局│1.左列扣押物品清單(偵23│││三編號4│之某時│新城分局102│53號卷二第441頁)│││││年6月21日新│2.花蓮地檢經收贓證物款明│││││警刑字第1020│細表(見他卷第112頁)│││││008052號扣押││││││物品清單││└─┴─────┴──────┴──────┴────────────┘附表二:
┌─┬─────┬──────┬──────┬────────────┐││起訴書/│││││編│追加起訴書││││││事實編號│提出人/│花蓮地檢處分│證據名稱及出處││號├─────┤扣案贓款金額│沒收繳庫、解││││花蓮地檢│(新臺幣)│庫之文號││││卷宗文號││││├─┼─────┼──────┼──────┼────────────┤│1│起訴書附表│ 楊玉鳳 2000元│101年11月9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1-2│ 楊春妹 1000元│花 檢慶庚 字第│卷二第11頁至第15頁)││├─────┤│19877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8年度保管││102年1月22日│53號卷二第21頁)│││字第589號││ 花檢慶 庚字第│3.左列處分命令2紙(偵235│││││1354號│3號卷二第23頁至第25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1頁)│├─┼─────┼──────┼──────┼────────────┤│2│起訴書附表│ 楊美妹 1000元│101年6月11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3-5│ 鄭阿里 1000元│ 花檢慶庚 字第│卷二第61頁)││├─────┤ 武純花 1000元│10185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8年度保管│(起訴書誤繕││53號卷二第59頁)│││字第621號│為 伍純花 ,應││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予更正)││卷二第73頁)││││││4.案件查詢作業單顯示無贓││││││證物(偵2353號卷二第81││││││頁)││││││5.扣押物品保管登記簿(他││││││卷第55頁)│├─┼─────┼──────┼──────┼────────────┤│3│起訴書附表│ 李金蘭 1000元│101年6月11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編號6-9│ 曾光清 1000元│花檢慶庚字第│卷二第86頁)││├─────┤ 沈德生 1000元│10186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98年度保管│ 武建興 1000元││卷二第89頁)│││字第632號│││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1頁)│├─┼─────┼──────┼──────┼────────────┤│4│起訴書附表│ 梁騰煥 6000元│101年8月23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10││花 檢慶己 字第│卷二第95頁至97頁)││├─────┤│14841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8年度保管│││53號卷二第99頁)│││字第635號│││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105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2頁)│├─┼─────┼──────┼──────┼────────────┤│5│起訴書附表│ 鄭金寶 10萬元│101年12月13│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11-1│ 王維茂 1萬300│日花檢慶庚字│卷二第111頁)│││3│0元│第22105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王維茂3萬元││卷二第113頁)│││98年度保管│││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字第651號│││第162頁)│├─┼─────┼──────┼──────┼────────────┤│6│起訴書附表│ 田文正 1000元│102年3月6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14-1│ 田光雄 、 邱芬 │ 花檢慶丁 字第│卷二第119頁)│││5│妮共2000元│3596號│2.收入扣押物價款繳庫通知││├─────┤││(偵2353號卷二第121頁│││98年度保管│││)│││字第653號│││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125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55頁)││││││5.案件查詢作業單顯示無贓││││││款保管字號之贓證物(偵││││││2353號卷一第146頁)│├─┼─────┼──────┼──────┼────────────┤│7│起訴書附表│ 杜清源 2000元│99年10月15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16-1│ 鍾蓮嬌 2000元│花檢慶甲字第│卷二第129頁)│││7││18468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53號卷二第139頁)│││98年度保管│││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字第666號│││卷二第145頁)││││││4.沒收贓證物款解庫通知(││││││偵2353號卷二第147頁)││││││5.花蓮地檢經收贓證物款明││││││細表(他卷第95頁至第96││││││頁)││││││6.花蓮地檢沒入解庫贓證物││││││款明細表(明細表卷第19││││││頁)││││││7.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2頁)│├─┼─────┼──────┼──────┼────────────┤│8│起訴書附表│ 曾玉英 2萬元│101年12月13│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18-2│萬仁義4000元│日花檢慶庚字│卷二第177頁)│││3│ 汪文光 6000元│第22104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 蘇明清 3000元││53號卷二第179頁)│││98年度保管│ 孫吉松 5000元││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字第670號│王維茂6000元││卷二第181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3頁)││││││5.案件查詢作業單顯示無贓││││││款保管字號之贓證物(偵││││││2353號卷一第147頁)│├─┼─────┼──────┼──────┼────────────┤│9│起訴書附表│ 曾金滿 4萬元│101年12月13│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24-2│ 陳金英 4500元│日花檢慶庚字│卷二第185頁)│││5││第22096號;│2.左列處分命令2紙(偵235││├─────┤│102年2月20日│3號卷二第187頁至第189│││98年度保管││花檢慶庚字第│頁)│││字第671號││2754號│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3頁)│├─┼─────┼──────┼──────┼────────────┤│10│起訴書附表│ 林春梅 8000元│101年12月13│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26-3│ 曾金山 2萬500│日花檢慶庚字│卷二第195頁)│││2│0元│第22103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陳玉妹 1萬700││卷二第197頁至第199頁)│││98年度保管│0元││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字第672號│ 汪珈嬿 5萬500││第164頁)││││0元││││││ 李阿嬌 2萬300││││││0元││││││ 萬鎰泉 1萬元││││││ 陳茂森 6萬元│││├─┼─────┼──────┼──────┼────────────┤│11│起訴書附表│ 鄭新春 1萬800│101年12月13│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33│0元│日花檢慶庚字│卷二第205頁)││├─────┤│第22102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98年度保管│││卷二第207頁)│││字第682號│││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4頁)│├─┼─────┼──────┼──────┼────────────┤│12│起訴書附表│ 劉清順 1000元│101年9月1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34-4│ 簡彩蓮 1000元│花檢慶庚字第│卷二第213頁)│││2│ 陳惠美 2000元│16234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汪玉蘭 2000元│101年12月13│卷二第215頁至第221頁)│││98年度保管│ 李蘭花 2000元│花檢慶庚字第│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字第692號│ 王四郎 4000元│22101號;│第165頁)││││ 陳玉蘭 1000元│102年6月4日│││││陳金英1000元│ 花檢金丁 字第│││││ 楊阿金 2000元│9565號;││├─┼─────┼──────┼──────┼────────────┤│13│起訴書附表│ 范沼瀿 4000元│101年9月1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43-5│ 曾金花 2000元│花檢慶庚字第│卷二第227頁至第229頁)│││6│ 張茂堂 1000元│16235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 張茂旺 1000元│101年12月13│卷二第231頁至第239頁)│││98年保管字│ 林綢妹 1000元│日花檢慶庚字│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693號│ 張茂盛 1000元│第22100號;│第166頁)││││ 黃秀蘭 2000元│101年12月21│││││ 鍾政妹 1000元│日花檢慶庚字│││││ 楊開富 1000元│第22708號(│││││ 鄧寶俊 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 鄭美妹 1000元│下述文號,應│││││ 曾天賜 1000元│予更正);│││││陳玉蘭1000元│102年6月4日│││││ 范夢 嘗2000元│花檢金丁字第││││││9566號││├─┼─────┼──────┼──────┼────────────┤│14│起訴書附表│ 張永花 1萬100│101年12月13│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57-5│0元│日花檢慶庚字│卷二第245頁)│││8│ 李天 福4500元│第22095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起訴書誤載│102年6月4│卷二第247頁至第249頁)│││98年度保管│為4005元,應│日花檢金丁字│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字第694號│予更正)│第9567號│第166頁)│├─┼─────┼──────┼──────┼────────────┤│15│起訴書附表│ 李金龍 4萬900│101年7月2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59-7│0元│花檢慶庚字第│卷二第255頁至第257頁)│││0│ 黃進正 5萬元│13111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 王詩嬪 2000元│101年12月13│53號卷二第259頁)│││99年度保管│ 王月雲 4000元│日花檢慶庚字│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字第21號│ 蕭金龍 2000元│第22099號;│卷二第261頁至第267頁)││││ 林高名 7000元│102年6月5日│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 陳春香 5000元│花檢金丁字第│第167頁)││││ 萬麗花 4000元│9621號│││││ 徐壽鞠 6000元││││││ 陳榮富 2000元││││││ 林金妹 3000元││││││ 李世昌 8000元│││├─┼─────┼──────┼──────┼────────────┤│16│起訴書附表│ 吳秋陽 6000元│101年12月13│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71-7│ 孫玉英 5000元│日花檢慶庚字│卷二第271頁)│││4│ 羅美娟 6000元│第22098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 徐春英 1000元│101年7月24日│53號卷二第273頁)│││99年度保管││花檢慶庚字第│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字第22號││13109號;│卷二第275頁至第279頁)│││││102年6月4日│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花檢金丁字第│第169頁)│││││9568號││├─┼─────┼──────┼──────┼────────────┤│17│起訴書附表│王詩嬪4000元│101年7月2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75-7│陳春香5000元│花檢慶庚字第│卷二第285頁)│││8│ 黃浩明 1萬500│13110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0元│101年12月13│53號卷二第287頁)│││99年度保管│ 劉豐春 2000元│日花檢慶庚字│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字第39號││第22097號│卷二第289頁至第291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9頁)│├─┼─────┼──────┼──────┼────────────┤│18│起訴書附表│羅美娟2000元│101年7月2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79││花檢慶庚字第│卷二第297頁)││├─────┤│13108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9年度保管│││53號卷二第299頁)│││字第40號│││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301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9頁)│├─┼─────┼──────┼──────┼────────────┤│19│起訴書附表│徐春英2000元│102年6月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80││花檢金丁字第│卷二第305頁)││├─────┤│9569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9年度保管│││53號卷二第307頁)│││字第54號│││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309頁)││││││5.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9頁)│├─┼─────┼──────┼──────┼────────────┤│20│起訴書附表│ 鄒瑞緣 2000元│101年6月29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81-8│ 余瑞玉 2000元│花檢慶庚字第│卷二第313頁)│││2││11507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53號卷二第315頁)│││99年度保管│││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字第309號│││卷二第317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9頁)│├─┼─────┼──────┼──────┼────────────┤│21│起訴書附表│ 謝碧燕 3000元│101年6月29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83││花檢慶庚字第│卷二第321頁)││├─────┤│11506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9年度保管│││53號卷二第323頁)│││字第310號│││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325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9頁)│├─┼─────┼──────┼──────┼────────────┤│22│起訴書附表│ 林枝妹 1000元│101年8月1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84││花檢慶丁字第│卷二第329頁)││├─────┤│13601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9年度保管│││53號卷二第335頁)│││字第319號│││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345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71頁)│├─┼─────┼──────┼──────┼────────────┤│23│起訴書附表│ 黃秀連 1000元│101年8月1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85││花檢慶丁字第│卷二第349頁)││├─────┤│13602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9年度保管│││53號卷二第357頁)│││字第320號│││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367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71頁)│├─┼─────┼──────┼──────┼────────────┤│24│起訴書附表│ 賴永順 1000元│102年9月5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一編號86-8│ 李春誠 1000元│花檢金丁字第│卷二第371頁)│││7││15654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53號卷二第379頁)│││99年度保管│││3.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字第331號│││卷二第389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71頁)│├─┼─────┼──────┼──────┼────────────┤│25│追加起訴書│葉一方4140元│101年10月23│1.扣押物品清單(偵3698號│││犯罪事實一││日花檢慶戊字│卷第11頁)││├─────┤│第18654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3698號│││101年度保│││卷第9頁)│││管字第251│││3.案管系統報表查詢紀錄顯│││號│││示「庫存」(偵3698號卷││││││第13頁)│├─┼─────┼──────┼──────┼────────────┤│26│起訴書附表│ 張桂娥 1萬970│102年8月12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三編號1│元│花檢金丁字第│卷二第393頁)││├─────┤│14140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102年度保│││號卷二第403頁)│││管字第102│││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號│││第173頁)│├─┼─────┼──────┼──────┼────────────┤│27│起訴書附表│ 彭天送 、 賴寶 │102年7月3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三編號2│珠共2萬7514│花檢金丙字11│卷二第407頁)││├─────┤元│455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102年度保│││卷二第417頁)│││管字第107│││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號│││第173頁)│├─┼─────┼──────┼──────┼────────────┤│28│起訴書附表│ 鍾國慶 8300元│103年4月24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三編號3││花檢金甲字第│卷二第429頁)││├─────┤│7546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102年度保│││卷二第431頁)│││管字第153│││3.花蓮地檢109年5月28日履│││號│││勘筆錄(他卷第129頁)││││││4.扣案之花蓮地檢102年度││││││保管字第153號卷宗原本│├─┼─────┼──────┼──────┼────────────┤│29│起訴書附表│ 金玉梅 1萬369│102年10月28│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三編號4│0元│日花檢金乙字│卷二第441頁)││├─────┤│第19167號│2.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102年度保│││卷二第437頁)│││管字第258│││3.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號│││第173頁)│├─┴─────┴──────┴──────┴────────────┤│侵占金額小計:79萬614元。│└──────────────────────────────────┘附表三:
┌─┬─────┬──────┬──────┬────────────┐││起訴書│││││編│事實編號│提出人/││││├─────┤扣案贓款金額│花蓮地檢處分│證據名稱及出處││號│花蓮地檢│(新臺幣)│發還之文號││││卷宗文號││││├─┼─────┼──────┼──────┼────────────┤│1│起訴書附表│ 張明忠 2000元│99年1月27日│1.張明忠偵查中之證述(偵│││二編號1││花檢家信字第│2353號卷一第195頁)││├─────┤│1467號│2.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98年度保管│││卷二第29頁)│││字第604號│││3.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53號卷二第35頁)││││││4.左列處分命令(2353號卷││││││二第37頁)││││││5.花蓮地檢公告(偵2353號││││││卷二第39頁)││││││6.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1頁)│├─┼─────┼──────┼──────┼────────────┤│2│起訴書附表│ 呂振義 1000元│100年9月5日│1.呂振義偵查中之證述(偵│││二編號2││ 花檢慶誠 字第│2353號卷一第229頁至第││├─────┤│15837號│230頁)│││98年度保管│││2.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字第617號│││卷二第43頁)││││││3.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53號卷二第49頁)││││││4.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53頁)││││││5.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1頁)│├─┼─────┼──────┼──────┼────────────┤│3│起訴書附表│ 汪如海 3000元│101年9月4日│1.汪如海偵查中之證述(偵│││二編號3││花檢慶信字第│2353號卷一第263頁至264││├─────┤│15478號│頁)│││98年度保管│││2.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字第666號│││卷二第129頁)││││││3.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53號卷二第139頁)││││││4.花蓮地檢函(偵2353號卷││││││二第155頁)││││││5.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156頁)││││││6.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2頁)│├─┼─────┼──────┼──────┼────────────┤│4│起訴書附表│ 陳國雄 1000元│99年1月27日│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二編號4││花檢家信字第│卷二第159頁)││├─────┤│1466號│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8年度保管│││53號卷二第167頁)│││字第667號│││3.花蓮地檢公告(偵2353號││││││卷二第171頁)││││││4.左列處分命令(偵2353號││││││卷二第173頁)││││││5.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3頁)│├─┼─────┼──────┼──────┼────────────┤│5│起訴書附表│ 林進農 、李天│尚未發處分命│1.扣押物品清單(偵2353號│││二編號5-7│賜共2000元│令│卷二第95頁至第97頁)││├─────┤陳其當1000元││2.收受贓證物款通知(偵23│││98年度保管│ 張宗憲 1000元││53號卷二第99頁)│││字第635號│││3.案管系統報表查詢紀錄顯││││││示「庫存」(偵2353號卷││││││第107頁)││││││4.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他卷││││││第162頁)│├─┴─────┴──────┴──────┴────────────┤│侵占金額小計:1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