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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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王愛梅 間請求給付保管費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