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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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林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雅萍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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