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承志 上列上訴人及 張金蓮 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凱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4年1月2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4萬9,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