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秀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權人之代理人 陳國偉 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