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27號原告 謝渙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其住所或所在地,有代表人者,亦應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正確記載被告之機關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即當事人欄有關被告部分之記載應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代表人 梁郭國 ,住址同上)。是以,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正確記載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住所之合法起訴狀到院(請於書狀上註明本件案號即107年度交字第127號),並附繕本(影本)1份,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