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偉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687、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偉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偉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否認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裁定自即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並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於
102年2月7日裁定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項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應自102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