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2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62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債 務 人 楊興民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