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
679號,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併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生活艱苦,故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云云。
三、然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高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被告有多次前科紀錄,素行不佳,且本件又為累犯等情,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5月,尚稱妥適,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雖又請求給予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云云,惟此乃執行層面之問題,非本院所能審酌(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附此指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溫訓暖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