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57號上訴人即原告恆太興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又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金陸 、 詹明月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