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淑芬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淑芬無罪。
理由
一、更正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淑芬係 曾立平 之配偶;告訴人劉 沛妤 前則為曾立平經營之張揚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張揚公司)、曾立平與 曾主軍 共同經營之億鷗公司之消費者。緣被告透過張揚公司內部資訊得知告訴人前請張揚公司的員工 宿增祥 代為向Google網站申請之電子信箱帳號(詳卷,下稱本件電子信箱),且其亦知悉告訴人有使用手機號碼作為本件電子信箱密碼之習慣,嗣被告為蒐集告訴人與曾立平間存有曖昧之證據,明知未得告訴人之授權,不得擅自登入本件電子信箱,仍基於妨害他人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3年4月3日至4月7日間某時,在址設新竹市○○路○○○號3樓張揚公司內,利用張揚公司之電腦及網路設備,連上Google網站之電子信箱系統,復無故輸入Google網站核准給予告訴人使用之本件電子信箱之帳號密碼,而入侵本件電子信箱,並瀏覽告訴人與友人、客戶間之電子郵件訊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第1項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告訴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32年上字第657號判例意旨參照),因此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可採,仍須調查其他積極證據,以查證該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尚難單憑告訴人之指訴,即入人於罪。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證據能力部分: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08條、第31
0條第1款、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而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
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葉淑芬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如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人認被告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其論據:
(一)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他字第18162號卷【以下簡稱偵18162卷】第5至7、44至46之1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他字第1117號卷【以下簡稱他卷】第20至23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 劉沛妤 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以告訴人身分之指訴及以證人身分之證述(見偵18162卷第18至20、44至46之1頁、他卷第13至15、20至23頁);
(三)證人宿增祥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第30至31頁);
(四)證人 濮陽麗蓉 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第13至15頁)。
五、被告係曾立平之配偶;告訴人前則曾向曾立平經營之張揚公司、曾立平與曾主軍共同經營之億鷗公司購買產品;被告透過張揚公司內部資訊得知告訴人前請宿增祥代為向Google網站申請之本件電子信箱帳號;被告於103年4月3日至4月
7日間某時,在址設新竹市○○路○○○號3樓張揚公司內,利用張揚公司之電腦及網路設備,連上Google網站之電子信箱系統,進入本件電子信箱,並瀏覽本件電子信箱內的電子郵件訊息等情並無爭執(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87號卷【以下簡稱易卷】第15頁背至第16頁、第59頁),惟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行為,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辯稱:本件電子信箱是當初告訴人成為公司經銷商時,因公司需要所以要一個對外聯絡信箱,而告訴人因不懂電腦,所以由當時公司職員幫她申請信箱作為聯絡;我於103年4月5、6日某日,用公司電腦登入本件電子信箱,我輸入密碼即告訴人的手機門號後登入;我因為看過公司的人申請本件電子信箱的一些資料,所以知道本件電子信箱的密碼,且我常去公司,所以知道告訴人的手機門號;在我認知裡本件電子信箱是公務信箱;公司任何人都知道告訴人的信箱密碼;我會去幫忙公司會計、清潔等語(見偵18162卷第6、46、46之1頁、他卷第22頁背、易卷第15頁);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告訴人說她的資料無緣無故消失,這個我不能認同,因為我有去看但沒有動過任何一筆,還有告訴人說密碼只有她知道,這也是有問題的;本件電子信箱是張揚公司的員工宿增祥申請的;我登入本件電子信箱的時間是103年4月3日以後至4月7日之前某日,且我只登入過1次,當天我登入該信箱時,密碼應該是自動帶進去的,但我有印象曾經在整理一些東西時,有看過類似memo的東西記載本件電子信箱的帳號及密碼,那時候只是有印象,因為這個很容易進去腦袋裡面,就很簡單,密碼就是手機,而且告訴人的手機也是我們大家都在打的,所以那天只是點進去就進去了,而且我是無意間,我知道這件告訴人與我先生婚外情的事情之後我整個腦筋也亂了,我就想說我這邊看一下、那邊看一下,看一下他們的手機有沒有什麼往來的照片之類的,去瞄一下,就這樣子的出發點而已;我是於103年4月3日知道告訴人與我先生曾立平婚外情的事情,因為告訴人要對曾立平提告,曾立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向我坦承一切之前他們交往的事情;我是因為看過某個memo,所以本來就對本件電子信箱的帳號及密碼有印象,但我登入當天是直接點就進去該電子信箱了,就是很偶然的,一點就出來了,那我就瀏覽了一下;平常億鷗公司或張揚公司有需要幫忙的時候我會去幫忙他們的公務;我當天登入本件電子信箱不是手動輸入密碼,是密碼自動帶入;告訴人結束跟億鷗公司、張揚公司的合作後之所以還能夠繼續使用本件電子信箱,甚至還能夠變更信箱密碼,是因為在我們還來不及做處理時,告訴人就變更密碼了,所以後面就進入司法了,我們也什麼事情都做不了,因為先被告訴人變更密碼,所以我們後面什麼事情都不能做等語(見易卷第72至76頁)。
六、經查:
(一)無論被告是以手動輸入密碼或密碼自動帶入之方式登入本件電子信箱,所為均屬登入本件電子信箱,是被告於上揭時、地登入本件電子信箱是否涉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犯行,關鍵之點在於該信箱於案發當時是否是被告有權登入之信箱。換言之,若本件電子信箱於案發當時係兼有億鷗公司或張揚公司公務信箱之性質,則被告身為上開2公司負責人之配偶,且平日於該2公司有需要時,會幫忙上開
2公司事務,不論被告登入後觀看該信箱中何方面之信件,均無礙於被告當時是有權登入該信箱之人之認定;反之,若本件電子信箱於案發當時,係專屬告訴人之私人信箱,則被告若欲登入該信箱,自需經告訴人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屬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
(二)基於下列理由,本院認為本件電子信箱於案發當時,尚難認係專屬告訴人之私人信箱:
1、證人 曾主卿 即被告與曾立平之女於警詢證稱:本件電子信箱為公務信箱,因為我有在我父親公司內的公務欄看到這組信箱,且我有看過告訴人用這個信箱跟客戶聯繫;公司的人都知道該信箱是專為推廣careclean3000集尿器而註冊申請的(見偵18162卷第13頁);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知道本件電子信箱的帳號、密碼,因為這是公務信箱,且我是張揚公司的客服部有義務知道密碼,所以當初宿增祥申請時,有向我、曾主軍告知,也因為是公務信箱,所以有把密碼告知被告等語(見他卷第21頁正反面)。
2、證人曾立平於警詢證稱:告訴人沒有向億鷗公司支薪,她是賣產品抽成,張揚公司是億鷗公司供應商;告訴人是外圍配合,如有些專案不是由直銷公司來賣,用專案處理,不過一樣是賣產品不支薪;宿增祥有幫告訴人申請本件電子信箱,因為monica是我覺得適合告訴人,所以有將適合的商品亦即careclean3000集尿器以告訴人為窗口對外聯絡;本件電子信箱就我的認知是以告訴人名義申請,但如果廠商要來要集尿器資料,就會由客服部的曾主卿以本件電子信箱將廠商需要的資料發出去,告訴人根本不會使用電腦;公司內的人員曾主卿、曾主軍、宿增祥、 康惠明 都知道本件電子信箱的帳號、密碼,且我們是家庭企業,所以家人都知道本件電子信箱的帳號、密碼;告訴人於103年2月間就不再進張揚公司,當時張揚公司從光華街搬到武陵路現址,集尿器的案子停掉,所以自103年2月間張揚公司就沒有告訴人的業務;當時搬家很混亂,有說到要封鎖這個信箱;103年2月間起,本件電子信箱還不算告訴人的個人信箱,因為裡面還有集尿器的相關資料等語(見他卷第20至22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根據劉沛妤上次開庭表示,她只是純粹的消費者及義工,並非張揚公司的經銷商,也沒有從張揚公司獲取任何一分一毫的利益,請說明劉沛妤與張揚公司的關係?)劉沛妤跟張揚公司是一個協議經銷商,協議經銷商的意思就是我們會在劉沛妤提供的勞務裡面給劉沛妤比較好的籌碼跟酬庸跟角色身分,這在經銷體系裡面就是所謂的好處,舉例而言,如果妳跟我協議,我不收經銷權利金20萬、30萬,我就給妳5折,這個就是利益,可是這個利益有沒有產生的認定就很難講,因為我給妳利益嘛,那妳有沒有業績,這個不能說沒有利益,因為5折本身來講就是要用另外的對價關係所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時以張揚公司跟劉沛妤的互動來講,劉沛妤的身分是協議經銷商,不是消費者,因為協議經銷商也可以買東西、也可以自認為消費者,因為很多人常常不太願意去懂它,只願意懂它有多少好處,但是在很多在做定義的時候,有時候很明顯的就是消費者只是用消費價,那消費者用經銷價當然就是經銷商,很多人覺得說我就是消費者,我是經銷商可是我是消費者,那不代表說妳不是經銷商,因為經銷商本身也是可以買東西給家人用;(請說明當初你為何會請助理宿增祥幫劉沛妤申請本件電子信箱,用意為何?)宿增祥本來是我的特別助理,當時我的張揚公司是因為要當永久公司的新竹區執行長而成立這個公司,所以執行長必須要有法人才能夠跟美商永久公司來簽訂合約,而宿增祥是我的特別助理,後來永久公司的合約解除後,我就成為張揚公司純粹的企管顧問這樣的一個角色,當時成立張揚公司的目的其實是為了永久公司的執行長的身分,可是後來這個執行長的身分已經解除了以後,我還是張揚公司負責人,所以業務還是必須進行,所以當時我就轉型為企業管理顧問,負責招商、培訓這樣的一個情形,後來在2012年的時候宿增祥要離職了,結果尷尬的是我沒有別的幫手,兒子還差半年、1年才退伍,女兒高三,所以當時我必須要有人來開始來接續我以後的事情要延續,所以我就叫宿增祥在離職以前幫我預備兩個窗口,第一個叫 葉氏 蘿莎 ,就是rosa,說不定有一天我可以跟葉淑芬講完,到時候葉淑芬就來幫忙這個窗口,不然這個事業就給它垮了,另外一個就是跟劉沛妤講說我有一個monica劉,monica劉是我來想的,我就想說那就登記一個吧,因為有很多東西是要女生出來的美容保養品或是老人長照的集尿器,我說先留著吧,到時候機會有了我就用這個方式來接收廠商的訊息,就當作一個窗口,就像說現在我的line裡面有一些專門是由別人來幫我看,它就是一個代表號這樣,我當時就是跟宿增祥講說,就是這樣,我當時的目的就是這樣,所以當時我的概念裡面就是公務號,我交代宿增祥就是公務號;(所以並非劉沛妤主動要求,而是曾立平當時因為有這樣的安排打算才請宿增祥申請這樣的帳號,是否如此?)當時我們一起的人有宿增祥、康惠明、 范宏達音同 ),可以說大家想要準備、大家想要藉著我當顧問的機會可以跟廠商拿到比較好的利潤來推動,但這一切都在醞釀當中,因為當時我在國外的課程蠻多,所以當時就是先把它成立下來,因為當時又遇到搬家,所以基本上申請下來之後都是由我高三夜間部的的女兒曾主卿來看管,所以當時是一團亂,但我很明確知道我的做事邏輯就是這樣,就是當時我跟宿增祥講、請宿增祥來做設定,因為我的記憶裡面,這個你說請求劉沛妤同意或不同意,基本上就是商議嘛,我很確定、百分之百確定的是,劉沛妤沒有英文名字,是那天我幫劉沛妤取的,我還建議了幾個英文名字,我覺得劉沛妤長得比較像日本的姑娘,所以給她monica,而且給她的號碼是11月9日即劉沛妤的生日,所以我就叫宿增祥幫劉沛妤弄,因為劉沛妤也不太會電腦的這方面的功能;(劉沛妤上次開庭表示本件電子信箱帳號是她的英文名字及生日組成的,你確定monica這個英文名字是你幫劉沛妤取的嗎?)對,這是千真萬確,除非能夠提出monicaliou會在二零一幾年就出現的,名片也是我印的,因為當時只有我有一個這樣的身分能夠叫宿增祥做事情,宿增祥是我那麼多年的特助,所有的人要跟宿增祥講話他是絕對不可能會答應的,一定要透過我,所以宿增祥不可能去拿我的薪水在我的公司裡面接受別的經銷商或朋友來做事情,不可能;(你曾否有跟被告提過本件電子信箱是劉沛妤作為公務使用,被告可以寄一些產品資料或一些來往信件給劉沛妤?)我有講過,當時我記得我講的是說:「rosa跟monica是我弄的,妹妹會幫忙一下,以後有信箱的話傳到這邊來,有廠商的東西傳,不要跟我講說為什麼用我的名字」,我當時是這樣講;(劉沛妤何時成為張揚公司的協議經銷商?)(翻閱資料後答)劉沛妤是在2011年初的時候,她當時是億鷗公司的直銷商,劉沛妤原來跟我認識時是一個億鷗公司的直銷商,那麼到了後面劉沛妤一直闡述她不適合做直銷商,因為她不會叫人家來當下線,她一直在陳述,所以她當時介紹了幾個很好的消費者;(劉沛妤何時成為張揚公司協議經銷商?)就是在宿增祥離職的時候,那時才有這個空檔,因為我沒有人可以幫,講實在就是我沒有人可以幫了,跟劉沛妤的感情就是在當時培養的,因為我沒有人可以幫了;(本件電子信箱是作為張揚公司的公務信箱嗎?)對,名詞就是負責公務的窗口;(本件電子信箱負責哪間公司的公務?)所有跟精元醫藥生技、智順科技還有我一些相關的顧問案的這些可能會延伸出來的商機;(本件電子信箱是負責張揚公司還是億鷗公司的業務?)張揚公司的,因為張揚公司才有可能做經銷,因為做直銷是要報備的,所有行銷行為是不同的;(宿增祥何時離職?)2012年3月1日離職,後來我拜託宿增祥每個禮拜1晚上來幫忙半年,不然我整個沒有辦法弄;(你請宿增祥幫忙設定本件電子信箱後,該信箱使用情形如何?)我女兒曾主卿在幫我發,因為坦白說我不會電腦,我的個人信箱也是我女兒曾主卿在收,我不會電腦;(即宿增祥申請本件電子信箱後,就由你女兒曾主卿使用,是嗎?)對,如果有別人發過來的話,其實是由曾主卿在處理,但曾主卿還沒成年,而且當時對外代表的話,如果有人要叫這個信箱的人出來的話,那一定要有一個人,那個叫做monica劉或是rosa;(若本件電子信箱都是曾主卿在使用,為何當時不用曾主卿的姓名來申請帳號?)因為當時曾主卿才17歲,而且我是申請好才請曾主卿幫忙,這是延續性的、不得已的措施;(本件電子信箱申請下來之後,你有告知劉沛妤嗎?)都知道啊,都知道,因為後來信箱都來來去去,但都知道;(本件電子信箱的密碼是誰設定的?)當時就是一體成形,就是電話號碼、身份證,據我所知本件電子信箱需要一個密碼,當時用電話號碼;(是誰決定要用電話號碼當密碼?)都是我決定的;(是用誰的電話號碼當密碼?)劉沛妤的電話、0970******(詳卷);(即宿增祥申請完本件電子信箱之後,就直接交給劉沛妤使用嗎?)沒有;(曾主卿警詢時前稱其並不知道本件電子信箱密碼,有何意見?)對啊,它是link在裡面吧,可能一開就開起來了,我不知道,我到現在也不瞭解,因為我從來都沒有去,我不知道什麼叫「開它的密碼」,我不知道什麼叫「開」,我對這個名詞也不太懂,反正我就是設計一個窗口、一個號碼,然後如果有人要問張揚公司的集尿器,那他發過來是monica,妳就發過去吧,然後如果有些人是要問rosa,那妳也把它發過去吧,我當時就是這樣,那後面作業程序我不懂,但是我當時的動心起念就是這樣,後面怎麼延伸我不明瞭,然後我有一點比較不太瞭解的是,這麼久了,如果真的有異議的話,為什麼不申請更改呢;(申請本件電子信箱時,劉沛妤自己有無電子信箱?)我不知道,因為我只知道劉沛妤的兒子會電腦,我只知道有時候要發東西要發給劉沛妤的兒子,因為我對電腦實在很多東西我聽不懂,我真的聽不懂;(你申請本件電子電子信箱,有無跟劉沛妤講好該電子信箱的功能是什麼、會有公司的人會登入?)對,我當然有講,但是講的東西因為當時關係很好,我的想法是這樣子,既然劉沛妤不喜歡做直銷,不然這個經銷妳不要去管它,現在我手上有一個集尿器的案子,原先是46,800元,給妳就是3萬元,那如果有人透過這個信箱進來買的話、不是妳賣的話,就每一臺給妳3仟元,那就掛在這邊吧,妳也不用管它,妳怕複雜、妳不用管,我到時候來幫妳處理,那有賺沒賺還不知道嘛,先掛著好不好,因為有時候釣魚要掛多久並不知道,就是這樣,後來也沒有什麼結果;(一開始有無跟劉沛妤講好,公司的人會登入本件電子信箱?)我再澄清一下,公司沒有人,公司只有我女兒曾主卿,所以曾主卿也是蠻無辜的,最頭腦不清楚的是我吧,我只是要陳述一下說我當時的用意是這樣,大家的想法也是這樣,其餘如康惠明、范宏達他們都覺得就是有人、有窗口在進行了,就是這樣,我們的認知是這樣,那如果有異議的話,當時其實可以講說要改的嘛,一直用那麼多年了,直到2014年4月3日、4日為了某些就是去查一查,就不小心跳出來,這樣將近1年半吧;(所以你跟劉沛妤並無說好這個信箱他人也可以登入,是嗎?)有講好,只是沒有說:「妳要嗎?」這樣子,有講好、有講好;(〈提示他卷第22頁倒數第4問答104年
5月19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你當時有無談到本件電子信箱要如何處理,你回答:「因為剛搬家很混亂,有說到要封鎖這個信箱」等語,何謂「要封鎖這個信箱」?)(詳閱後答)因為在我搬到新的地方時,在2013年11月我搬到武陵路這個地方,當時很明顯的就跟劉沛妤某些觀念上好像就有一點,常常會有想法溝通不來,劉沛妤說她不來了,當時曾主卿也大一了,為了我的關係她還特別就讀中華大學夜間部,因為不用到外地去,當初我們自己協商,因為我自己讀建築,所以我女兒就讀建築,所以當時我們就是這樣;(請針對問題回答,何謂「封鎖這個信箱」?)封鎖掉就是不要用了,因為我們當時就開始不想要做那麼多了,我們做太多東西了,所以後來陸陸續續的,億鷗公司也收掉,張揚公司的永久直銷權也給我太太葉淑芬,就是我跟她講說:「我就要退休了,不要再做別的事情了」;(所以「封鎖這個信箱」,意思就是不再使用這個信箱嗎?)因為我不太會用、我不懂,我所謂封鎖掉的意思,英文叫做close,就是不使用,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講,也不能說cancel,就是先block,以後我們看看;(所以你前稱「有說到要封鎖這個信箱」,是指你跟曾主卿有討論過,是嗎?)對,再商量、準備以後,但是馬上過年、馬上事情就來了,所以一直都沒有,因為一直在忙著搬家,所以當時只是在探討這個東西要放哪邊、什麼東西要放哪邊,到時候有些東西曾主卿幫忙我不會那麼複雜,像有些東西妳看一下,告訴我還有什麼東西,用不到的我們就封鎖一下;(所以在2013年11月搬家當時,你就有開始跟曾主卿講過本件電子信箱不要用了,但那只是講講而已,一直都還沒有這麼做,是否如此?)對,那叫做準備checkandclean,檢查跟清除,可是要一步一步來,太多東西了;(有需要做什麼動作才叫做「不使用」嗎?)像我現在還有很多東西,我的習慣是這樣,因為還有很多檔案我不敢隨便亂丟,我一定要先看過,我要馬上出國了,我要先看過,就是我跟你講說這個東西準備了、這一檔就是不管它了、重新開始;(當時你跟曾主卿討論不再使用本件電子信箱,但直到過年都沒有實際行動的原因是因為你們還沒有整理本件電子信箱,是否如此?)是,必須整理後才能關掉不使用;(你方稱直到過年都還沒有「封鎖」這個信箱,時間是指103年的2月嗎?)2014年2月;(所以你在2014年2月以後就不再使用本件電子信箱了,是嗎?)沒有,因為我真正入厝是2014年3月,就是請新客人來,可是那個時候我準備要開始做一些整理的時候,這個時候就有一些很煩的事情,因為我是每個月都需要到國外去,大概兩個禮拜,所以才會拖很長;(本件電子信箱究竟何時才停止使用?)我一直都還沒有下達這個指令;(你方稱你係在2013年11月搬家,之後就想說不要再繼續使用本件電子信箱了,是否如此?)對,只是一直都還沒有整理這個信箱;(2013年11月以後,張揚公司或億鷗公司還有無繼續使用本件電子信箱?)我不知道有沒有發進來、發出去的一些文件的來往,我不知道,有些data來來去去;(本件電子信箱密碼,是否當時有設定成輸入信箱以後會自動帶入密碼,也就是不用重新輸入密碼?)這要問宿增祥,基本上我有跟宿增祥說都按照劉沛妤的資料,因為我們所知道的、劉沛妤給我們的就是出生年月日及行動電話,其餘的我們也不知道了,所以當時我是說什麼資料就簡單就好,不用再去背的;(所以你只是跟宿增祥要求帳號密碼就用簡單的、不用背的,是嗎?)對,而且不要再去跟劉沛妤要了;(我的問題是,這個信箱是設定為自動帶入密碼嗎?)對,不然以後有人離職交接的話就慘了、就搞不清楚,公務信箱嘛;(依你所述,當時你們在公司設定這個電子信箱時,就是設定為密碼在輸入帳號時會自動帶入,是否如此?)對,因為那個時候宿增祥跟我講說這樣最好,宿增祥就幫我設定密碼自動帶入;(所以若公司內有人要登入系爭信箱,並不用另外輸入密碼,只要輸入帳號就可以直接按登入進去了,是嗎?)應該是,因為康先生也進去過;(你方稱宿增祥要離職時,你有請宿增祥幫忙設兩個信箱分別為rosa及monica,是否如此?)是;(當時你的用意是否要將這兩個信箱分別給葉淑芬與劉沛妤使用?)她們兩個是不同的案子,一個是準備做糕餅的,代表人是給曾主卿,所以當時我公務信箱要給誰,其實就是我要捧誰,我的朋友不要記住我,因為我太忙了,記就要記這幾個,像現在我的客戶通通都是找我女兒曾主卿,就是找rosa;(我的問題是,宿增祥離職時幫你設定的rosa****@gmail.com〈詳卷〉這個信箱當時就是要給曾主卿嗎?還是要給葉淑芬?)不是,rosa雖然是葉淑芬的名字,但那個名字不代表是那個人在用,所以我叫rosa,不叫葉淑芬,所以rosa當時就是詢問曾主卿的媽媽即葉淑芬能不能先成立一個公司,等到曾主卿長大之後再交給她,這是我的家庭的問題,我的家庭有一些問題;(所以當時你請宿增祥幫你申請兩個電子信箱的時候,你的想法是rosa****@gmail.com〈詳卷〉那個信箱是要給曾主卿做糕餅產品之用,而本件電子信箱是要給劉沛妤作為集尿器的產品使用,是否如此?)給劉沛妤這一批的、同質性的用的,因為劉沛妤是窗口,絕對不是劉沛妤在做的,就像說有人跟我接洽,也不是我去啊,我可能派別人去,但是窗口是我,這樣才能知道要進多少貨,才能夠有辦法去讓窗口這個人知道種類是多少,我要統一一個窗口;(你的意思是,曾主卿與劉沛妤分別是這兩個信箱的窗口,而她們分別負責不同的產品,是否如此?)對;(而曾主卿與劉沛妤只是身為窗口,後面的資訊還是要告訴你,是否如此?)對,而且要我派支援去,她們沒辦法自己去做;(申請這兩個信箱之前,你有先知會過葉淑芬、劉沛妤並獲得她們的同意嗎?)她們沒有反對,「知會」如果要嚴格的說,我沒有這麼嚴肅用書面上或很清楚的說,可是有把意思跟她們講、有協商過,意思確實清楚;(〈提示偵18162卷第31頁倒數第14至13行譯文,並告以要旨〉你於與濮陽麗蓉的通話中稱:「這些時候呢需要有時候呢由她的名字來發;其實那個發的時候都是我們發的,沛妤根本不會發嘛!她只有 冠佑 會發她不會發,所以那時候網站呢就是妹妹在做」等語,這是什麼意思?)(詳閱後答)這兩行話的意思就是在說明剛才我也提過的,她的公務信箱基本上當時要成立的時候,在當時那個當下、在2012年的當下的時候,劉沛妤對於電腦這方面在傳文件、傳什麼東西,劉沛妤告訴我的是只有她的兒子 冠佑會 ,可是那時候我們的感情還不錯,我說:「不然妳放心,女兒來做就好了,反正她遲早要接我的棒,這些小東西她會」,就是這樣,後續到底是不是…(未說完、復稱)以前我也不會回信,現在我會了,當時是這樣;(所以譯文中所謂「那時候網站呢就是妹妹在做」,妹妹就是指曾主卿,是否如此?)對,我的女兒 卿卿 ;(所謂「那個發的時候都是我們發的」,是針對本件電子信箱嗎?)對,就是我們信箱要發信或收信,像藥局要發過來就是發給monica,monica去接洽,接洽的時候就發過來,就發到這個信箱來,但劉沛妤收不到,信都在我們這邊;(你的意思是,有時候需要用monica即劉沛妤的名義去收、發信件時,你的認知就是劉沛妤根本不會操作收發信、只有劉沛妤的兒子會使用,所以都是張揚公司在幫劉沛妤收發信,而實際操作之人就是曾主卿,是否如此?)是,檔案也在我們那邊才有;(你方稱本件電子信箱的密碼是自動設定,只要按登入、無須輸入密碼就可以進去,是嗎?)對;(曾主卿於104年5月19日偵訊時,檢察官詢問曾主卿為何知道本件電子信箱密碼,曾主卿回答是宿增祥幫忙申請的,當時宿增祥有告訴她及曾主軍密碼,這是否代表曾主卿與曾主軍需要輸入密碼才能登入本件電子信箱?還是曾主卿、曾主軍不需輸入密碼就可以自動登入?)我對這種名詞的定義我不太瞭解,我真的不知道什麼叫輸入或不輸入,我真的不知道這種程序,而且宿增祥跟曾主卿、曾主軍都是電話聯繫,他們有時候不見得有碰在一起,因為他們都是在學,然後宿增祥急著要走,所以我沒有辦法能夠去抓住說曾主卿講的那句話她知不知道她在講什麼,那宿增祥他當時要走得很急,我還為此把宿增祥整個電腦買下來,就是我不知道怎麼辦,然後我就把電腦整個買下來,後來還去求宿增祥交接,我跟宿增祥說:「你當我這麼多年的特助,你就這樣草率交給兩個小孩子,他們小孩子沒有辦法,你給我拜託一下好不好?每個禮拜1來,你可能在科學園區有什麼新的工作,幫我一下,還有很多稅務的東西要清點,師母都不管了,你幫我一下好不好,電腦就2萬多塊賣給我、幫我一下」,這個時候我求宿增祥的這麼軟的過程當中,其實劉沛妤、康惠明、范宏達他們都看到,那個時候我就是說這麼大的一個關係產業人脈,就這樣毀掉了,好可惜;(所以在你的認知中,本件電子信箱密碼是不用輸入就可以自動帶入的,但你不知道曾主卿實際上是否用這種方式登入,是否如此?)我不知道等語(見易卷第60至69頁背)。
3、證人宿增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曾否在張揚公司上班期間,用公司電腦替劉沛妤申請過本件電子信箱?)印象中應該是有;(該電子信箱是你自己主動幫劉沛妤申請的?還是劉沛妤找你,你才幫她做這件事情?還是當時的老闆曾立平指示你的?)應該我都是接受老闆的指令,所以應該是第3項;(知否當時要申請本件電子信箱的用意為何?)我不是說很確定,只是當時我知道有請劉沛妤來協助,就美容方面的技術指導或是助理的一個…不知道算職位還是算幫忙,我印象中應該是為了這個事情來申請信箱;(這個信箱究竟是應曾立平或劉沛妤的要求而申請的?)曾立平;(你在曾立平公司任職期間,公務上需要用電子信件往來時,你都是用你個人的電子信箱做業務往來嗎?)因為我自己本來就有電子信箱,就使用上的方便性來講,應該這麼說,我私人用的是之前就申請了,我還有另外申請一個比較獨立的電子信箱做偏公務上的使用;(你離開曾立平公司的時候,該公務使用的信箱如何處理?)我就沒有再繼續使用了;(你的公務使用的信箱,在離職時有做信件內容的交接嗎?)沒有,我整個電腦都留下來,那個公務信箱也一起留下來;(該公務信箱的帳號、密碼也有告訴公司嗎?)(回想後答)應該是有;(曾立平方稱,當時你在申請本件電子信箱時,曾立平當時有要求你將密碼設定為自動帶入而不需手動輸入密碼,有無此事?)這個我印象不清楚,因為這個是電子郵件的功能,這個功能有可以自動儲存密碼或不儲存密碼,這個我印象不深,這個是電子郵件軟體的功能,我當時有無這樣處理我不記得等語(見易卷第70至72頁)。
4、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稱:剛才證人有提到本件電子信箱內有一些郵件是張揚公司及曾主卿在發的,還有濮陽麗蓉跟曾立平的對話譯文中也有提到信箱是曾主卿在用這個信箱收發,這個是沒有錯的等語(見易卷第76頁背)。
5、據此,本件電子信箱申請之初係為張揚公司公務使用,且平日均為張揚公司人員為張揚公司公務而操作、使用應堪認定。無論由告訴人之陳述或上開證人之證述均無證據顯示張揚公司曾於案發前整理或結清本件電子信箱,即無證據證明本件電子信箱於案發前已結束張揚公司之公務信箱任務,自難認本件電子信箱於案發時係專屬告訴人之私人信箱。換言之,本件電子信箱於案發時尚兼有張揚公司公務信箱之性質,張揚公司之人員於斯時登入該電子信箱尚屬有權登入之人,應堪認定。
6、雖告訴人始終堅稱本件電子信箱係私人信箱,與億鷗公司或張揚公司無關,只供個人使用,不是公務使用,密碼沒有給過任何人,沒有讓曾主軍、曾主卿知道密碼,沒有告訴公司的人密碼云云(見他卷第13頁背、第21頁背至第22、23頁、偵18162卷第18頁背、第19頁背、易卷第16頁),然若係如此,豈有其自承之本件電子信箱內有一些郵件是張揚公司及曾主卿在發送,且是曾主卿在用這個信箱收發郵件(見易卷第76頁背)之理。是告訴人所稱本件電子信箱與億鷗公司或張揚公司無關,僅供其個人使用,密碼沒有給過任何人云云,尚不足採。
7、至證人宿增祥雖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張揚公司或億鷗公司沒有共用信箱,都是使用自己的信箱對外聯繫;我離職之前主要是以我個人信箱當作張揚公司、億鷗公司對外聯絡使用,但我離職後該信箱我自己繼續使用,我沒有印象有申請本件電子信箱作公務使用等語(見他卷第31頁)。
然其於本院審理中已證述其任職期間有申請一個偏公務之信箱作為公務聯繫之用,且離職時將該信箱連同電腦留給公司,並將該信箱帳號、密碼留在公司等情,業如上載,且就其何以未於偵查中敘明此情,經本院訊以:「(提示他卷第31頁倒數第3完整問答104年6月3日宿增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於偵訊中前稱:『之前主要是以我個人信箱當作張揚公司、億鷗公司對外聯絡使用,但我離職後該信箱我自己繼續使用,我沒有告知個人信箱密碼給大家知道』等語,偵訊時為何未提及有公務信箱?)」回以:「因為那時候我根本不知道是為什麼事情來地檢署,那時候突然問我,我只能這樣回答」;續經本院訊以:「當時你是不記得有公務信箱了嗎?」後,回以:「因為檢察官也沒有問到這一點」;經本院復訊以:「(提示同前資料第5完整問答並告以要旨)當時檢察官有問你公司有無共用信箱,你回稱:『公司沒有共用的信箱,都是使用自己的信箱對外聯繫』等語,當時亦未提及有另外的公務信箱,為何如此?」後,回以:「對,因為沒有設置專屬公司的電子信箱,其實公司主要的電腦的部分當時都是我在處理,所以應該是沒有完全的公務信箱,只是我當時另外申請了一個比較偏公務的個人信箱,就是有把私人的跟公務的信件分開,但是我有把比較偏公務往來的電子信箱在離職時留在電腦裡一併留給公司」等語(見易卷第71頁背),亦尚無悖於一般證人突然應訊時可能一時未詳憶起數年前之公務小事之經驗常情;又證人曾立平已證稱本件電子信箱係宿增祥要離職前,其請宿增祥申辦的,已如上載,若如是,則本件電子信箱於宿增祥離職後在張揚公司或億鷗公司內之使用方式,亦無從期待可由宿增祥之證述釐清;況亦無證據顯示宿增祥與本案被告有何特殊交情或與本案告訴人有何仇恨、嫌隙,衡情自無甘冒偽證遭追訴而故意袒護本案被告之動機。是以,自難因證人宿增祥之證述有上開自相略有不一或上開與證人曾立平證述略有出入之處,而遽認其於本院中之證述有何不可採信之理,從而證人宿增祥上開於本院審理中具結之證述堪認足採。
七、綜上所述,本案尚難僅憑告訴人片面且前後不一之指訴及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遽以認定被告於案發時無權使用本件電子信箱。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犯行,依前開之說明及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原則,本件被告之犯罪屬不能證明,爰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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