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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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65號上訴人 林進雄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3,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