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秀英 原告 張仙祝 原告 張翁滿 原告 張伶守 原告 張瑞琍 原告 張採益 被告 陳宜妘 上列被告陳宜妘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