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3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福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本票原本載有已向本院第99年度司票字774號聲請裁定,請釋明該裁定是否有不能據此實現情事,若無,則當事人再行聲請聲請裁定者,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而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