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洪張泥 送達代收人 洪麗鈴 被告 陳佳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慧欣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