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玉秋40歲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14號),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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