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湖簡字第467號
原 告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8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若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捌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原告為被告設計之訂單編號YCN57164「95-A0013-54/110
Union入口網站系統」已完成,並交由使用單位交通部基隆
港務局上線使用中,原告並於94年8月24日開立金額新台幣
(以下同)40萬元之發票向被告請款,然被告僅於95年7月
10支付12萬元,餘款28萬元迄未給付,迭催未果,爰訴請被
告給付28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於被告答辯後之陳述:
①原告承接被告之訂單時,並未約定需交付文件及程式碼,但
事後原告仍應被告之要求製作各項文件如操作手冊、程式規
格書、程式碼等,均已製作完成並交付,本系統於95年5月
19日上線使用至今,其中接獲使用單位多次以E-MAI要求原
告協助修改系統程式,原告均已逐一處理完成,其間經被告
轉知原告修改部分者有七次,原告亦已修改完成,並無被告
所稱原告拒絕修補之事實。
②原告承接之入口網站系統,程式碼需安裝於使用單位之主機
上來運作,若沒有程式碼,系統如何運作?本案原告完成貨
品交付,並經被告之專業經理驗收後,被告才通知原告開立
發票請款,孰料被告事後竟拒付貨款,並以不實之理由為藉
口提出抗辯。
3、提出「95-A0013-54/110Union入口網站系統」YCN57164訂
單一張、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一張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原告承攬被告基隆港務局「入口網站系統」依雙方之約定,
原告應交付操作手冊、程式規格書及程式碼予被告,因原告
之工作有瑕疵,被告請求原告修補,然原告均拒絕修補,被
告只自行修補,依民法第495條之規定,被告自得請求減少
報酬。
2、原告至今尚未交付程式碼予被告,且原告為瑕疵之給付,原
告即負有修補之義務,因此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報
酬之給付。
3、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聲請傳訊證人 周俊安 。
三、理由要領: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95-A0013-54/110Union
入口網站系統」YCN57164訂單、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等為證
,被告對於該訂單之真正及尾款28萬元尚未給付等情雖不爭
執,然辯稱原告尚未將操作手冊、程式規格書及程式碼交付
被告,且不修補給付之瑕疵云云。
2、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文。經查兩照所不爭執之「
95-A0013-54/110Union入口網站系統」YCN57164訂單一張
,觀其內容並無原告需交付操作手冊、程式規格書及程式碼
之約定,況查證人周俊安(被告公司之資深經理)到庭結證
稱伊在95年5、6月離開軟體部門時,該入口網站已經架設
好並開始運作,程式規格書及操作手冊,原告在95年5月間
已交付給伊,伊離開該部門時有轉交給 陳明 華經理,但原告
是否有依照伊之指示照範本製作,伊就不清楚等語明確。足
徵程式規格書及操作手冊並非如被告所辯尚未交付予被告;
至於一般之程式碼均係安裝於使用單位之主機上來運作,若
無該程式碼,基隆港務局之該入口網站,如何能自95年5月
運作至今?且未見使用單位基隆港務局有提出該入口網站有
不適用,或有任何瑕疵原告拒絕修補之情事,此外被告無法
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原告所完成之工作物違反約定
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其於原告完成承攬工作時,自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3、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8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7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4、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適當之擔保
金,併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4,796元(第
一審裁判費2,980元,證人旅費1,816元),應由被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