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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