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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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三、相對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無法向相對人送達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回執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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