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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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2231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
經本庭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
年1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