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李政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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