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何珮瑛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珮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1,909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