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豪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張家豪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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