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8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累
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證據部分尚有台北市政
府工務局函、違建認定範圍圖、拆除現場照片。
二、被告曾於民國9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94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所犯本件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定,應依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刑期分之1
,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建築法
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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