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