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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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 羅秀枝 代理人 王力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件:
1.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8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2.說明債務人自108年3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3.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5.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6.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108年3月起迄今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如無法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以臺北市各該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
8.債務人配偶、子女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8年3月迄今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及提出收入證明文件。
9.債務人子女是否有給付扶養費予債務人?如是,每月給付數額為多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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