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債務人 游明順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件:
1.說明房屋租金25,000元全由債務人負擔之理由。
2.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債務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之裕隆汽車乙輛,請說明債務人110年
2月18日之陳報狀中陳報名下無交通工具之原因,該車現存放地為何?是否尚在使用中?如以報廢,請提出相關證明。
3.依序說明下列事項:⑴債務人於中國信託銀行活存帳戶0000000000000000中於10
9年9月8日轉帳存入13,066元之緣由。⑵債務人台北富邦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中
自109年8月10日以來,數筆由全省科技有限公司存入帳戶之原因;109年9月21日、109年10月6日於LinePay一卡通儲值17,850元、12,400元、及數筆於LinePayMoney儲值3,000元至13,625元不等金額之緣由。
4.提出債務人聲請前二年之每月信用卡交易明細,並說明每月信用卡款金額皆逾20,000元及最高至58,000元之原因(國泰世華存簿)。
5.債務人配偶 孫凈現 是否已有工作?若有,其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如何與債務人負擔生活必要開銷?若否,請說明其原因及生活必要開銷應如何支應?
6.債務人自承每月除正職收入外,尚有資訊設備維護之兼職收入每月2,500元(其中有客戶已服務七年)及其他不特定收入,合計每月兼職收入約3,000元,請說明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未載相關收入數額之原因,恐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不實之嫌,債務人應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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