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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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3號原告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名衡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孫碧月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罰鍰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台財訴字第101000694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5日繫屬於本院,於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