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富受有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王家富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由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該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