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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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添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佳睿 即 陳泓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