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1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愷 淵債務人林 文貴 債務人 江華英
一、債務人江華英、 林文貴 、林 愷淵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江華英、 林愷淵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江華英、林愷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江華英、林愷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江華英、林愷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江華英、林愷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愷淵前就讀 吳鳳 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文貴
、江華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筆,共計新臺幣110,380元整,另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江華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5筆,共計新臺幣237,209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愷淵自民國10
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88,483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文貴、江華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1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1274│文貴、林愷│5月01日起││七六│││元│淵││││├──┼───┼─────┼──────┼──────┼───────┤│002│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4530│愷淵│5月01日起││七六│││元│││││├──┼───┼─────┼──────┼──────┼───────┤│003│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5380│愷淵│5月01日起││七六│││元│││││├──┼───┼─────┼──────┼──────┼───────┤│004│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5380│愷淵│5月01日起││七六│││元│││││├──┼───┼─────┼──────┼──────┼───────┤│005│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5380│愷淵│5月01日起││七六│││元│││││├──┼───┼─────┼──────┼──────┼───────┤│006│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6539│愷淵│5月01日起││七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274│文貴、林愷│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淵│││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530│愷淵│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380│愷淵│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380│愷淵│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380│愷淵│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江華英、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39│愷淵│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