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靖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