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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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黃秀娥 、 蔡美華 、 蔡美惠 、 蔡順義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