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人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105年度交字第22號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