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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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素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99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素禎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素禎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等罪嫌,有證人 劉莉珍 之證詞在卷可稽,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古瑞玉 事務所公證書影本、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告訴人所提出之被告張素禎所申設之花蓮國安郵局存摺影本、被告張素禎所申設花蓮國安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03年8月20日花行字第1030000664號函附提款單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8月5日保普老字第10310091370號函附資料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參諸被告張素禎於本院104年12月14日審理期日,經審判長當庭諭知下次審理期日為105年2月22日後,竟即未到庭,復拘提無著,而經本院發佈通緝,直至105年
7月20日始緝獲到案。而被告於緝獲當日本院訊問時,先後辯稱其於前次應到庭期日確有與他人一同到庭、又稱其並未收得開庭通知、再稱他人未將本院開庭通知交其收受云云,屢次匿飾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原因,且更自稱其實已曾因他人告知而知悉本身遭通緝一事,然仍不以為意,並未主動到案,而僅被動認為至多於遭緝獲再隨員警同去,足認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而以被告對其知悉遭通緝後仍未主動到案,於本院訊問時復多次以上開辯詞推諉一情觀之,堪認被告顯無遵守到庭義務之心態,足徵被告日後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著自105年7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
105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