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3084號債權人 陳炳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廖勉 (即 曾鼎昌 之繼承人)、 曾耀輝 (即曾鼎昌之繼承人)、 曾耀慶 (即曾鼎昌之繼承人)、 曾耀緯 (即曾鼎昌之繼承人)、 曾羽頡 (即 曾文政 之代位繼承人)、 曾羽崘 (即曾文政之代位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債務人曾廖勉(即曾鼎昌之繼承人)、曾耀輝(即曾鼎昌之繼承人)、曾耀慶(即曾鼎昌之繼承人)、「曾耀緯(即曾鼎昌之繼承人)」…等六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鼎昌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元,及自…計算之利息。
二、被繼承人曾文政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陳報被繼承人曾文政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被繼承人曾文政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