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1079號聲請人 呂簡阿 不法定代理人 呂簡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系爭39張本票記載正確之發票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附表(請填載本裁定如後所示之附表,按本票票號順序填寫,並寄回本院)。
二、附表若有塗改處請蓋章。
三、請具狀明確表明「撤回」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號本票之請求。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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