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晏健 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138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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