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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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靖淵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收納袋貳個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收納袋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商品照片2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8月22日刑智財一字第1136101065號函暨職務報告書在卷可佐,此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原卷宗無訛,是此部分應為原裁定顯然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原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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