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2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佩玉林育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育霆連帶清償債務,惟依聲請狀所附借據所載,林育霆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其連帶清償,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更正依普通保證人之規定請求(即如對於主債務人徐佩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育霆清償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二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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