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邱子容 被告 邱芬琴
邱修志 邱修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45,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20│19,769│235.85│1/4│1,165,630│├──┼───────────┼──────┼────┼────────┼─────────────┤│2│319-8│21,000│54.34│1/4│285,285│├──┼───────────┼──────┼────┼────────┼─────────────┤│3│320-5│20,908│92.27│1/4│482,295│├──┼───────────┼──────┼────┼────────┼─────────────┤│4│319-7│21,000│51.52│1/4│270,480│├──┼───────────┼──────┼────┼────────┼─────────────┤│5│210│17,418│277.32│1/20│241,518│├──┴───────────┴──────┴────┴────────┼─────────────┤│合計│2,44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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