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61號104年度易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宗良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71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4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宗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白宗良前與 張芷寧 係同事關係。因2人間之感情糾紛,白宗良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平板電腦及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至張芷寧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以如附表一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張芷寧,使張芷寧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其後復因情緒失控,又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上開門號平板電腦,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訊息至張芷寧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以如附表二所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張芷寧,使張芷寧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張芷寧訴由基隆市警察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暨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白宗良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2項、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471號卷<下稱偵查卷一>第6頁反面,同署104年度偵字第4400號卷<下稱偵查卷二>第2頁反面、第3頁、第28頁,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61號卷第4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芷寧於警詢及偵查時指訴情節相符(見同署104年度他字第493號卷<下稱他字卷>第54頁,偵查卷二第5頁至第6頁、第25頁),並有行動電話翻拍照片各1份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4頁至第50頁,偵查卷二第169頁至第178頁),足可佐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共
2罪)。又被告各係以恐嚇告訴人之單一犯意,分別於密接時間,接續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核屬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雖未敘及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14至17,及附表二編號6、7、9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惟上開犯行與已起訴之部分,均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所示訊息之行為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而我國刑法第305條所定之恐嚇罪又未如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303條第2項定有「告知不法加害親屬或其他關係密切之人之事而脅迫人者」亦構成恐嚇罪之明文,故對他人揚言要對其友人不利,自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觀諸如附表三所示之訊息內容,被告均係向告訴人揚言要對其友人 黃俊銘 不利,且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被告傳這樣的簡訊,伊會擔心黃俊銘可能遭受不好的結果,但是對伊本身來說,伊不會覺得怎麼樣等語(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61號卷第48頁),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構成犯罪,容有誤會,本應為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之傳送附表一所示訊息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處罰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然其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感情糾紛,竟以傳送前揭訊息予告訴人之方式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痛苦,所為誠非可取;又被告雖未就前揭恐嚇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各宣告刑及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偵查起訴,經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傳送時間│訊息內容│所在頁碼│備註││號│││││├─┼──────┼────────────────┼─────────┼───────────┤││104年5月8日│已經無發在愛妳了那我不在忍耐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1時7分│如果傷害 俊明 還無法讓妳難過那下│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一個會是妳母親│493號卷第13頁圖10│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04年5月8日│刀子照片1張│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2│5時26分││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93號卷第14頁圖11│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04年5月10日│第五天了妳還是叫妳媽搬家吧.妳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7時16分(起│不要回妳爸那邊比較好.我要妳生不│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訴書誤載為10│如死.我看誰先認輸│493號卷第21頁圖18│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年5月8日7時││││││16分)││││├─┼──────┼────────────────┼─────────┼───────────┤││104年5月10日│在不去讀訊息在不接我電話後果自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4│11時18分│負責.我已經不在乎任何事了.我要妳│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完全屈服.我要妳付出代價.玩我感情│493號卷第22頁圖19│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要妳比我痛苦.│││├─┼──────┼────────────────┼─────────┼───────────┤││104年5月10日│當我說說而已.我已經跟很多人說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5│12時34分│要妳家破人亡.無情玩我.等我這邊事│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事都安排好了.我會開始找妳!躲啊!│493號卷第22頁圖19│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妳玩的起嗎│││├─┼──────┼────────────────┼─────────┼───────────┤││104年5月10日│挖!封鎖我的電話。不看賴的訊息。│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6│13時51分│躲阿!玩我感情阿!報警阿!我沒弄到│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妳家破人亡!我不會罷休│493號卷第23頁圖20│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04年5月10日│我要弄到妳家破人亡!我要妳比我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7│16時50分│過!我要妳付出代價。等我。我這邊│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安排好了我就過去找妳│493號卷第23頁圖20│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4年5月10日│逃避吧!完全不理我。我要妳家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22時4分│亡。星期五俊明沒來逃過一命。老闆│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8││出面調解。現在是妳逼我的。我求過│493號卷第25頁圖22│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妳了。現在我會不擇手段讓妳屈服。││││││不要怪我。│││├─┼──────┼────────────────┼─────────┼───────────┤││104年5月10日│我要讓妳家破人亡我的憤怒及憎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22時16分│吞噬我的理智我要妳失去比我還多│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9││我要妳痛苦比我還多我要妳心痛比│493號卷第26頁圖23│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我還痛我要妳屈服於我我要妳為玩││││││弄我感情付出一切│││├─┼──────┼────────────────┼─────────┼───────────┤││104年5月11日│對不起我依然愛妳但因心痛與憎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7時12分│真的吞噬我的理智我家人已經完全│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知道這件事了他們一樣難過但他們│493號卷第28頁圖25│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10││知我的個性很執著如果讓妳家破人││││││亡甚至動用武力導致我要關幾年幾││││││十年能讓我甘願我願意所以妳得││││││跟我一起承受痛苦心痛難過我不在││││││自己承擔而是要妳付出代價│││├─┼──────┼────────────────┼─────────┼───────────┤││104年5月11日│我發誓要愛妳一輩子但現在我發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1│10時11分│要妳家破人亡妳之前所說的任何一│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句話都是騙我的我不甘願│493號卷第32頁圖29│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104年5月11日│幹越想越不爽現在也辭職啦來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2│10時40分│始我們來玩不要怕妳夠無情躲啊│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不要被我找到不然花錢找黑道找妳│493號卷第32頁圖29│2471號起訴書附表未記載││││躲啊躲啊躲一輩子啊來啊要妳比││││││我痛苦│││├─┼──────┼────────────────┼─────────┼───────────┤││104年5月11日│明天開始了我要玩死妳我要妳家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3│11時37分│人亡我要妳生不如死來啊叫妳媽│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來啊來啊無情無義要付出代價的│493號卷第32頁圖29│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104年5月11日│要妳回到我身邊居然那麼難對不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2時48分│我依然愛妳但心痛難過已蓋過所有│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4││事情及理智在對不起我開始想傷害│493號卷第34頁圖30│2471號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我一生最愛的女人還是對不起已經││││││無法回頭了本來可以一輩子的愛情││││││變成這樣這是上天的安排對不起│││├─┼──────┼────────────────┼─────────┼───────────┤││104年5月12日│我已經很恨恨恨幾乎要殺妳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5│19時30分││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93號卷第41頁圖38│2471號起訴書附表未記載│├─┼──────┼────────────────┼─────────┼───────────┤││104年5月12日│還是我花錢斷妳或她的手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6│19時41分││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93號卷第44頁圖41│2471號起訴書附表未記載│├─┼──────┼────────────────┼─────────┼───────────┤││104年5月13日│0000000000看是妳要打給我還是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7│7時25分│去找妳最好是妳來找我但我找妳意│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謂著妳死定了我已經想用完全武力│493號卷第49頁圖46│2471號起訴書附表未記載││││讓妳屈服記住是妳逼我這樣做的│││└─┴──────┴────────────────┴─────────┴───────────┘附表二┌─┬──────┬────────────────┬─────────┬───────────┐│編│傳送時間│訊息內容│所在頁碼│備註││號│││││├─┼──────┼────────────────┼─────────┼───────────┤││104年7月11日│刀子照片一張│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20時19分││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400號卷第169頁│44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04年7月12日│妳自私我恨妳妳不得好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2│8時7分││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400號卷第171頁│44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04年7月12日│我恨妳我恨妳我恨妳妳不得好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3│10時25分│玩我利用我我要妳不得好死│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400號卷第172頁│44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04年7月12日│你再不回來我明天要開始堵妳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4│18時20分││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400號卷第173頁│44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04年7月12日│堵不到妳我會堵妳媽妳弟還有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5│20時9分│媽別想做生意了│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400號卷第173頁│44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04年7月12日│晚安我準備帶妳一起上路陪我一起│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6│20時12分│死│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400號卷第173頁│4400號起訴書附表未記載│├─┼──────┼────────────────┼─────────┼───────────┤││104年7月12日│我往後每天不定時會過去妳不用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21時51分│錢了妳有工作讓我知道我一樣找│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妳妳永遠不要給出門堵不到妳妳│4400號卷第174頁│4400號起訴書附表未記載││││媽要做生意的亂都亂死她還想賺錢││││││我現在不求妳回來而是強迫妳回來││││7││有空我也可以去桃園找阿嬤聊天我││││││嘴很濺的氣死算妳的我陪妳玩堵││││││到妳就知道是妳我固執造成的我管││││││要去住哪反正我時間多陪妳阿你││││││都不要給我出門等妳媽開始做生意││││││了就換亂妳媽│││├─┼──────┼────────────────┼─────────┼───────────┤││104年8月28日│騙我騙玩就想離開我不會這樣就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20時46分│了妳等著我甘願花更多錢玩死妳│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8││們妳厲害玩我妳玩的起嗎妳等著│4400號卷第175頁│440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看吧疼愛妳妳這樣對我等我嘿記││││││得│││├─┼──────┼────────────────┼─────────┼───────────┤││104年8月30日│哈我再等妳媽開始做生意了就不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9│8時34分│被我查到我一定找人過去要玩妳│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們玩得起嗎│4400號卷第176頁│4400號起訴書附表未記載│└─┴──────┴────────────────┴─────────┴───────────┘附表三┌─┬──────┬────────────────┬─────────┬───────────┐│編│傳送時間│訊息內容│所在頁碼│備註││號│││││├─┼──────┼────────────────┼─────────┼───────────┤││104年5月7日│妳甘願什麼都不要也不給機會愛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1│13時41分│現在我什麼都不要要他死│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93號卷第4頁圖1│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04年5月7日│但妳要有心理準備俊明不管到天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2│20時31分│海角我都會挖他出來這才能讓洩│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恨如果不小心打死了也是天意│493號卷第7頁圖4│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04年5月8日│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我愛妳我愛│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5時12分│妳我愛妳我只想在愛妳所以想用│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個種方式讓妳回到我身邊只要妳能│493號卷第14頁圖11│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回到我身邊我全部聽妳的如果依然││││3││沒辦法對不起因為我真的心好痛││││││我跟本無法生活下去了俊明今天如││││││果遇到了我還是會傷害他因為我無││││││計可施了在不行我還會傷害很的多││││││人直到我被關或死我願用生命換回││││││妳的愛│││├─┼──────┼────────────────┼─────────┼───────────┤│4│104年5月11日│妳得付出代價星期五砍了俊明就沒│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9時35分│妳的事了老大出來說是他叫俊明去│察署104年度他字第│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載妳的完全撇清責任他沒跟你說吼│493號卷第30頁圖27│247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俊明也完全說不關她的事了老板還││、15││││說俊明有女朋友了現在完全在於妳││││││玩弄我的感情我的個性比妳媽跟妳││││││還硬│││└─┴──────┴────────────────┴─────────┴───────────┘